发布时间2025-07-11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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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出售邀请函、帮助他人办理签证是否构成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要结合客观行为、邀请函的使用目的、出入境立法现状、排除合理怀疑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案情
被告人张永利系黑龙江省利足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6月至7月间,明知涉案人员“萨沙”系为外国人办理我国签证并从中牟利的非法中介,仍以1600卢布(折合人民币180.3元)的价格将2份商务洽谈理由的邀请函出售给“萨沙”。后“萨沙”持被告人出具的邀请函在我国驻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哈巴罗夫斯克领馆为安德鲁、亚娜申请了商务签证。安德鲁、亚娜后持上述商务签证在另一案件被告人刘利娟的组织下入境我国非法从事劳务工作。
裁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永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永利出具邀请函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来看。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形成的证据链得出的结论不存在其他合理怀疑,具有结论的唯一性。但在此案中,虽然被告人张永利供述其与“萨沙”存在出售邀请函用于办理签证的犯意沟通,但却缺乏证人“萨沙”的证言及其他证据的佐证,既无法证实被告人张永利与刘利娟或“萨沙”存在犯意沟通及共同犯罪行为,也无法证实刘利娟与“萨沙”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故难以排除被告人张永利以出卖邀请函谋利,但却不具备犯罪故意的可能。
综上,被告人张永利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被告人张永利出售邀请函的行为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一,从证件的使用目的来看。被告人张永利制作邀请函后的出售对象是两名乌克兰人,此邀请函的作用是作为办理入境签证的证明材料,故其本身不属于出入境证件;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虽然被告人张永利出售的商务邀请函是外国人办理我国商务签证的必备文件,但不是仅有该文件就能获得商务签证,需与就业证明、有效护照等证明文件相结合,方可成功办理签证。若被告人张永利与他人相互勾结、分工配合,以出具邀请函作为整体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则其行为可构成本罪。但在本案中,缺乏证实被告人张永利与他人勾结共同实施犯罪的充足证据;第三,从出入境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同时,公安部《关于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入境,凭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中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放行。实践中,外国人入境时需要持有合法的护照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核发的签证等材料,护照、签证等是外籍人士入境时海关必须核验的材料,但邀请函不属于入境时必须核验的材料;第四,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要求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本罪的成立要求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对出入境证件名称、类型进行了明确,邀请函不在其中,也没有托底条款对邀请函予以解释,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将该案件认定为无罪案件。
案号:(2018)京0105刑初1717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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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我最近遇到了困扰,想要申请签证时发现需要一张官方邀请函。对于“出售办理签证之邀请函”这一选项怎么看?这是否是合法途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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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听说有专门的中介会提供这种服务,但他们的做法合理合法吗?有没有陷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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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找签证信息时,“出售办理签证之邀请函行为”的描述让我感到困惑,在正规渠道外寻求帮助是否值得冒险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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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打算出国进行商务考察或学术交流的人来说,如何安全、合规地获得必要的“邀请函”和获取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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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提到在不同情况下需要的邀请信有不同的版本和要求,如果选择“出售办理签证之邀请函”,会不会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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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通过非正规渠道得到的“邀请函”可能无法满足签证申请标准或被相关部门拒绝接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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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出售的“办理签证之邀请函”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这直接影响到签证审批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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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出售”这种服务在法律上是什么态度?正规途径如何确保获得有效的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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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急于出行需求强烈、又不了解流程的人来说,这种“一站式解决”的方式听起来有些吸引人,但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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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解到,有时候“邀请函”的费用中可能还包括了一些后续服务,比如翻译、认证等额外支持。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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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选择这种方式来准备签证材料,“出售办理签证之邀请函行为”中的专业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保证质量高且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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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复杂的签证申请时,遇到“推荐使用专业服务”的建议时应该如何正确区分正规与不正规的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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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售办理”与通过官方渠道相比,有哪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需要考虑,尤其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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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告诉你,“在紧急情况下,有专门的服务可以快速获取签证邀请函”,你应该怎样评估这种说法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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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正规途径外寻求帮助的界限在哪里,尤其是在“出售”签证相关文件上。是否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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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这个话题的还有如何避免遇到虚假或不合规的“邀请函”提供者,导致签证申请失败的风险很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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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对在“非官方”途径购买或获取“办理签证之邀请函”的行为持有疑问,希望了解这背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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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已经通过该方式获得文件的同学和朋友,他们如何确保这些文件被签证官接受并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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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专业签证服务提供的内容、价格透明度以及是否值得信任等方面的信息的人不少,你能分享一些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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